扬州市职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文件,并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本人或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二)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和相关证明(因病需提交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应于入学当年十月下旬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专科各专业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三年制专科。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六年。
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等级制。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则需进行重修。
以下情况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一)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按照学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二)学生擅自缺考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登记时注明“缺考”字样;
(三)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满30分的;
(四)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 课程成绩要突出过程评定,根据课内外教学、平时考核和终极考试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时,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的考核,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学期初的补考中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并按照学校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可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家长同意,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适当延长最长学习年限两年。
第二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在申请批准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于休学期满两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务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同年级学习。原专业未连续招生者,可转入相近专业。
(三)休学(含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按就读专业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七章 学业警告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学业警告:
(一)在第一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所修课程学分的1/2;
(二)在其他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所修课程学分的2/3。
《学业警告通知书》由教务处审核签发,并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连续两学期受到学业警告,且考核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学分的1/2,应予退学或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家长同意后向所在学院递交退学申请。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可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理由及依据,并将处理建议和相关支撑材料交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所在学院应将退学处理文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处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提前毕业的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可以重修相关课程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扬州市职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